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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公告第16号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2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6日起施行。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规范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以下简称“精品基地”)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可面向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精品基地的主要任务:

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政策引领,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市场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精品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对昆明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展示教育资源进行挖掘与整合,突出特色,打造精品,建设我市科普展示教育基地体系,充分发挥科普精品基地的功能,推动我市科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将及时向昆明市科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精品基地的认定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各类科技园区,科技种植与养殖示范基地;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四)各类自然历史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有较强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社会公众场所;

(五)其他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及科普展教功能的各类场所。

第六条 精品基地遴选的条件:

(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

(三)具有较强吸引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功能,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每年为中小学生开展专题科普活动不少于1次 (具有特殊情况的基地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

(四)具有健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少配备5人以上专(兼)职的科普辅导员或讲解员;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科普精品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六)接受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申报精品基地的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kjj.km.gov.cn)下载《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申请表》,据实填写并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单位将填好的《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申请表》由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书面报送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申报单位同时在“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网络申报,将《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扫描后)组成全套件电子版,作为“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系统中所申报项目的附件上传。

第八条 精品基地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认定与扶持


第九条 精品基地的认定工作坚持以科学普及、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打造精品、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十条 精品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开展年度精品基地评审工作;

(二)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专业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经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研究后,对拟认定的科普精品基地进行7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昆明市科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精品基地的单位,市级科技计划安排10万元的项目引导经费,用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精品基地承载单位在后续建设和发展中,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的精品基地配套一定的引导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帮助和支持精品基地申请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科普精品基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专家对科普精品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普精品基地条件建设情况;

(二)每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情况;

(三)获得奖励及培养科普讲解人员的情况;

(四)组织青少年开展科普活动及示范带动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综合专家的意见,形成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普精品基地,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考核仍不合格的,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消其认定资格、收回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考核等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撤销科普精品基地的认定,并取消其申报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科普精品基地资格:

(一)考核不合格,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申报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申报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八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科普精品基地工作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提升科技教育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6日起施行。昆明市科技局2010年1月8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实施方案》(昆科发[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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