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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219-202112-32972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19-12-20 11:25
名 称: 关于《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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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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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昆政发〔2019〕3号)和《云南省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云府登1139号)等政策文件,昆明市科技局开展了《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对《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6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强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全市“188”重点产业,把昆明建设成为立足西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面对新形势要求,2013年5月16日出台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昆明市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进行修订。

根据2019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关于“紧扣《关于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加强工作体系性建设,加快研究起草相关实施细则或配套文件,成熟后报研”的要求,科技人才与外国专家服务处于7月初进行调研,在充分吸收市科技局人事处20194月2日完成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人才服务对策研究”课题成果的基础上,于7月11日起草了《认定管理办法》初稿,经不断修改,于20198月1日,内网征求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意见。20198月20日,召开了由局各处处长参加的《认定管理办法》专题研究会,再次征求局各处室意见。根据处长会修改意见修改后,形成《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该稿于2019年8月22日,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林草局、市滇池管理局等13个市级部门的意见。并于8月27日,召开《认定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专门听取专家意见。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于9月16日报局长办公会第14次会议原则通过,并根据局长办公会关于考核不合格给予整改等意见,对《认定管理办法》再次修改完善,于10月23日中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党组2019年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要求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印发实施。

二、总体框架

《认定管理办法》由原五章20条修改为五章17条,包括总则、申报与评审、资助与扶持、考核与服务、附则。

三、重点说明的问题

《认定管理办法》在现行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修改了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名称改为《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更加贴近文本内容和操作实际。

二是结合新形势要求,修改了原办法第1条的政策依据,同时突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三是删除原办法第2条。

四是修改了原办法第4条为《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提出了“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较老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研发、引领创新、推动转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更加精炼、强调择优和动态管理。

五是修改原办法第五条,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将原申报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事业单位(依托单位)。删除了原办法第六条“评审数与选拔数的比例应当达到2:1以上”的限制,将“市科技创新团队原则上每年认定评审一次”写入《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之首。增加了产学研联合共建的具体内容,便于操作;同时规定了同一领域、行业只认定1个研发方向的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范围的属地化突破是本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六是根据专家意见,重点修改了原办法第7条,体现在《认定管理办法》第5条,主要涉及申报的具体条件中,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发明专利由1项改为3项或1项以上地方标准;在技术创新载体中增加了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增加了企业经营盈利,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的条件。

七是《认定管理办法》隐去了原办法第8—10条关于申报和初审、专家评审、发文授牌的具体时间,体现在新办法第6—8条。我们在实践中感到,时间太具体不利于特殊情况的应对,存在失信于社会的风险;删除了原办法第9条关于专家评审后“提出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差额数不低于20%”的规定,以便专家评审严格掌握标准和条件,在规定的名额范围内推荐,不将矛盾上交市科技局。

八是考虑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率,《认定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四条,新增《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

九是《认定管理办法》简写了考核与服务章节,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完善了《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提出了考核不合格给予整改机会。同时明确二年一考核,每年只向科技局提交年度团队建设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扩充了第十五条关于撤销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资格的各类情形,更便于实际操作。

政策原件:http://kjj.km.gov.cn/c/2019-12-19/4346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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