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修订《昆明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昆明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1.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中“(一)依法在昆明市域内注册一年(含)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诚信记录良好。”修改为“(一)依法在昆明市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或组织且诚信记录良好”。
2. 第八条 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中“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是指依托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知名一流大学院所(知名高校院所)等在昆明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修改为“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是指依托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知名一流大学院所(知名高校院所)等在昆明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组织”。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科技局
2022年12月8日
昆明市国际(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昆明市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或组织且诚信记录良好。
(二)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属明晰且无纠纷。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是具有科技研发投入的盈利企业,能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能够将单位对外共享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昆明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国际(对外)技术交易合同(买方或卖方)通过“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六)具有明确的国际合作方向、单位发展目标、科研平台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八条 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是指依托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上市公司、知名一流大学院所(知名高校院所)等在昆明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组织,旨在加强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推进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昆明产业发展的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引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人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团队不少于10人,公司研发产品能够形成产业化;
(二)研发公共平台能够对社会实现共享,带动全市产业发展水平和研发整体能力;
(三)项目实施期内,从国(境)外引进或转移输出技术不少于2项(或技术交易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研发投入强度(R&D)超过3%,且能够有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在昆明实现产业化;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对信息及芯片、生物医药大健康、高原特色农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方向,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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