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听证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举行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听证稿)》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听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16:30
地点: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532会议室)
三、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等事项。
2024年5月8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名单等事项。
四、参会人员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朱 燕 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5人)
李姣娥 省科技厅法规处三级调研员
杨 棱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王学艳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
马淑惠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副主任
方 萍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三)决策发言人
吴 娇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四)听证监察人
江莉玲 市科技局机关纪委书记
熊 琦 市司法局立法处
(五)听证代表(16人参会,1人请假)
陈庆云 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研究室主任
蒲小刚 市委政研室
杜思吟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处副处长
杨 骞 市政府研究室经济处副处长
李志杰 昆明市社会科学院所长
刘 勇 云南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高原湖泊生态与治理研究院教授
崔亚冰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黄飞燕 昆明学院教师
申国柱 昆明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
杨智波 昆明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处工程师
李艳秋 昆明生产力促进中心专技人员
黄春球 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院长
普建春 昆明微想智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树宾 云南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研究员
杨盼盼 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
乔 凡 云南零到一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春光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请假)
(六)听证会书记员
杨鎔瑜 云南亚伟公司速记员
(七)旁听人员
徐德慧 市科技局人才处副处长
施 祈 市科技局高新处工作人员
洪 扬 市科技局合作处工作人员
(八)新闻媒体
张 怡 昆明日报记者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16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肯定性意见
听证代表认为《条例(听证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更加突出基础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在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强区域科技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规定,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优化创新生态,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昆明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炼、统一文字表述,规范立法用语。
2.对各段落篇章的布局结构再进行斟酌考虑,进一步优化。
3.对第二条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修改规范。
4.对第九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强化。
5.对第四十一条关于区域协同创新,对县(市)区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6.对第四十二条进行修改,在发挥“飞地园区”作用中增加科技创新方面的表述。
7.对第四十六条关于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关于科学技术基金及资金的使用成本等规定。
8.第四十八条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在条例中不宜写的太过具体,建议仅做统领性表述。
9.对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进行修改,本条例为促进创新工作的法律条文,建议删除“违反本条例规定”。
10.在条例中增加选派科技人员出国研修考察的规定。
11.在条例中增加关于培养青少年和青年群体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储备人才的具体规定。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达了感谢,并对大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如下陈述和答辩:
1.起草小组将进一步规范、精炼、统一文字表述。
2.将进一步优化逻辑结构。
3.关于第九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因我市已有知识产权的条例,在本条例中不进行过于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4.针对部分存疑表述,起草小组将会进一步落实上位法律规定。
5.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起草小组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七、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听证委员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意义重大,本次听证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以不同的专业视角,从条例体例、规范内容、规范格式等方面对《条例(听证稿)》的优化完善提出了科学的意见、建议,非常具有代表性,代表了广大市民群众的心声。
听证代表的意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条例》的制定工作十分必要和迫切,制定工作在吸纳上位依据和有关标准要求的同时,也对标了先进城市的做法,工作程序严谨扎实,符合立法工作的要求。第二,对《条例》的语言文字表述和谋篇布局再仔细斟酌,进一步规范立法用语。第三,在内容方面,进一步加强条例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指导性,对个别条款需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切实实现突破科技工作难点、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标。
八、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进一步规范、精炼、统一文字表述,进一步规范立法用语。
2.对各段落篇章的布局结构再进行斟酌考虑,进一步优化。
3.对第二条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修改规范。
4.对第四十一条关于区域协同创新,对县(市)区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
5.对第四十二条进行修改,在发挥“飞地园区”作用中增加科技创新方面的表述。
6.第四十八条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删除太过具体的表述内容,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
7.对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删除“违反本条例规定”。
(二)不采纳情况
1.对第九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不予采纳理由:本市已有《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本条例不再进行具体规定。
2.对第四十六条关于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关于科学技术基金及资金的使用成本等规定。不予采纳理由:本条例仅做原则性规定,更为细致的规定以科学技术基金有关规定为准。
3.在条例中增加选派科技人员出国研修考察的规定。不予采纳理由:在条例第四十三条国际科技交流部分已有规定。
4.在条例中增加关于培养青少年和青年群体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储备人才的具体规定。不予采纳理由:本条例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中已作出规定。
本次听证会后,起草小组将根据听证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抓紧修改完善,继续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建议,持续对稿本进行修改直至最优。
九、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进行了全程监察。经监察,此次听证会举行过程符合《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