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人才办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设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促进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质增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建设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人社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科联发〔2021〕7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具体任务,促进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符合科技部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的:
(一)优质的创新资源。依托或联合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平台等优质创新资源,原则上自有、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科研用房3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掌握关键性核心技术,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储备和稳定的科技成果来源(已确权),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二)明确的功能定位。聚焦我市重点产业,以解决关键性核心技术为目标,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拥有面向行业创新链和全产业链的中试熟化平台和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平台;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打造高质量产业创新集群。
(三)稳定的人才团队。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明确的研发方向,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3个月计)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应为学科或行业领域内的权威专家或领军人才。
(四)多元的融资模式。机构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完成确权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五)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市场化导向的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制等。
第三条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揭榜制”的形式产生,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根据揭榜团队技术实力和项目产业化水平,昆明市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的资金扶持。
(一)建设运行支持
1. 经“揭榜”产生的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照A、B、C三档实行差异化资金扶持,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50万、100万和50万的运行扶持(后补助)。
2. 鼓励驻昆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物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场地需求大于50000平方米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关产业园区政策。
3. 鼓励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科技楼宇”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项目经费支持
经“揭榜”产生的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18〕23号)等系列政策给予经费支持。春城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春城高端外国专家,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最高给予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春城科技领军人才,最高给予100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支持。春城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领衔人可申报“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并扣减专项培养经费。
第四条 落地补贴支持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对经“揭榜”产生的昆明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在基础建设条件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支持,纳入年度财政科技投入统计。
鼓励和支持总部在昆的创新主体到域外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或研发飞地,对于研发费用在昆核算和归集且成果转化后在昆实现产业化的,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总部统计进行考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第五条 登记服务支持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
2.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
3. 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可向所在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支持
1.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七条 人才培引支持
鼓励“平台+项目+人才”的协同创新模式,经“揭榜”产生的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春城计划”高层次科技人才各类专项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申报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及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凡签订聘用合同的兼职科研人员均视为长期在岗科研人员,享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待遇;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进入昆明市科创中心人才库,享受相应培养扶持政策。
第八条 制度保障支持
事业单位性质的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昆明市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可申请昆明市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中推行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第九条 经费自主支持
支持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以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严格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十条 成果转化支持
支持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在昆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全资或合资成立独立核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机构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成果约定。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的发布、使用、转让等,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二)绩效评价。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合同书进行实施管理,实行项目绩效和机构绩效“双评价”制。其中,项目绩效考核按相关管理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合同约定由新型研发机构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暂停拨付建设运行补贴并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合格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合同。
(三)报告制度。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经营重大变更等重大变化事项。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四)监督检查。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应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新型研发机构出现“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昆明市科技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重点产业科技需求,积极参与省市一体化协同创新工作,在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主体培育、人才培引、成果转化、招商引智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市一体化”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昆明市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