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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科规〔2025〕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2518号),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及中试平台的建设,制定《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20246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2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内涵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园区建设,紧密围绕地方产业需求,聚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际问题,对项目或技术开发的早期阶段,通过小规模实验或原型开发,验证某个创意、技术或方法在理论上的可行性、有效性和潜在价值的实践过程。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原理验证、可行性评估、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园区独立或牵头建设、围绕产品试制、产业化应用等实际需求,重点攻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和生产问题,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需求,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场景应用实测、产品中试放大化生产等中试服务,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的开放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产品工艺验证、二次开发实验、制程工艺改进(工艺规程改进)、工艺放大熟化、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测试、仪器设备共享、产品上市前合规性服务等中试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内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园区等。鼓励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

(二)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具有严格的验证项目管理体系、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建立不少于6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其中中心负责人应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经验。建立由技术、产业、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务或技术经纪(经理)人等组成的专职或兼职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少于1人。

(四)具备持续获得稳定项目来源的能力,已储备概念验证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近2年已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工作,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概念验证技术服务年收入不少于50万元;

2.通过验证的项目获得投融资额累计不少于200万元;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交易额累计不少于100万元;

4.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1家以上;

5.独立或合作设立概念验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

(五)近一年内,概念验证中心申报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中试平台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昆明市内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园区等。鼓励市级中试平台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

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具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上年度对外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备必要的中试场地条件、验证设备。中试服务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通用计量、专用设备、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和相应资质等,设备及软硬件设施且原价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平台负责人应具有从事中试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运营团队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团队,团队由技术、产业、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务或技术经纪(经理)人等组成的专职或兼职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少于1人。

(五)具备持续获得稳定项目来源的能力,已储备中试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近2年持续开展中试服务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开展中试项目3项以上,实现成果样品化、产品化3项以上;

2.已创办或孵化企业1家以上,企业累计估值达5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万元。

(六)近一年内,中试平台申报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建设条件和申报要求,启动申报工作。

(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昆明市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统一命名。

(三)审核推荐。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属地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四)认定评审。市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确定拟培育名单,提交局集体研究决定。

(五)公示发布。拟培育的市级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文和备案。


评价和管理


第五条  动态管理

(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年度书面报告制度,报告内容涵盖基础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项目情况、建设成效、成功案例、财务状况、存在问题等,由市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

(二)对列入市级培育名单,且通过省级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

(三)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培育,依法依规进行审计,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财政经费。

1.未按规定提交年度书面报告的或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被省科技厅取消备案资格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

3.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等;

4.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违反科技伦理等;

5.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6.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变更

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依托单位发生与建设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负责人变更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相关重大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科技局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建设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建设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已列入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培育名单或已认定的,建设单位注销法人登记的,其资格自动终止。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11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114日。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昆明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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