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25〕18号),为进一步加强“先使用后付费”政策操作性,制定《昆明市推行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推行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2024〕65号)、《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昆政办〔202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化,降低中小微企业获取科技成果的成本,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先使用后付费”一般适用于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的转化方式,具体是指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按照“无收益不支付”原则,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收入提成”、“阶段性支付许可费”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形成市场化收入之后一年内。鼓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
第二条 成果类型
授权且有效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及品种权、药品上市许可等科技成果。
第三条 适用主体
(一)许可方(成果提供方):市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
(二)被许可方(成果使用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实施原则
遵循“自愿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方权责
(一)许可方(成果提供方):应确保成果真实、权属清晰;督促单位内部成果转化管理部门或成果完成人办理专利许可备案等手续。
(二)被许可方(成果使用方):诚信履约,按约定支付许可费用。
(三)担保方(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鼓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交易履约提供担保。
(四)科技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鼓励引导开展“先使用后付费”的许可方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程及保障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成果发布
许可方可通过自建科技服务平台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许可方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等。
(二)成果对接
被许可方通过平台筛选科技成果,就合适的成果与许可方进行线上线下对接,推荐双方通过平台完成匹配。
(三)许可公示
科技成果名称、许可费及支付方式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合同签订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许可合同,明确许可费用支付方式,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五)担保服务
金融机构支持担保方为被许可方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
(六)资助兑现
按照省级有关技术交易、科技金融资助等管理办法开展支持。许可方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省级技术合同登记奖补;担保方采取收取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减免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担保费的担保机构,可申报省级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奖励。
第七条 组织保障
(一)机制建设
许可方应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信用建设
依法依规将许可方、被许可方的失信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达到严重失信标准的,纳入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平台建设
支持自建平台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优化信息发布、成果筛选、智能匹配功能,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
(四)宣传推广
科技管理部门、许可方应当组织政策解读、案例分享,定期总结经验,优化支付模式与合同条款,不断提升各方参与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4日。如遇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